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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年度报告—杏彩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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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年度报告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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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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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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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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