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三十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规定由市级行使。
山东省内具有相应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以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承印单位应提前报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听证等时间)。